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养老爹还永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
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
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者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
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
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赛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从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
承保而丛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歼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村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夏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任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寓交付期与养老金领了期。 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
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贾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放,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
险费之和的三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
之和的一点五售给付疾病身故保险爹;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什
身故保险会。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爹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肯
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从养老会,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作身体;
三、故塌犯罪、吸毒、隐斗、酒本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不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
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强身或核污染;
七、无旬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什方法
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宁取任证爱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
收费员绩付并索取贷证爱为保硅。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侍
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稼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
本合同自沉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
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炙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爱复效申
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
村及利和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喜的缴费任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站或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寿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藉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
富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
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插证后,由保险人签发状
老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