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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
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
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其次条凡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
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头、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
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
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您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在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在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方
式有月领、年领及征领三种。艳交即领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
领取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 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50、55、
60、65 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
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
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到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
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商定
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 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
或继承人可连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连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
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商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 6%或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递增率,一旦商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全都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三、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醇,
四、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 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
性疾病;
六、核埋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 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
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和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
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
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途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 本
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仍
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 填妥复效申请书
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
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县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