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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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范文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
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
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
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
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
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上且
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
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
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夏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夏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
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在领三种。在交
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鞍领取的开始领
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
龄50、55、60、65 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
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
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
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
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人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
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
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
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
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 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
故意自伤身体;
3. 故意犯罪、吸毒、奴斗、酒醉;
4. 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 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及其并发证、性病、先天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
合同效力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