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号码:
承租人(甲方): 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坐落: 市 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2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来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中签字或盖章。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 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上网费(8)车位费(9)供暖费(10)物业管理费(11)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维护
(一)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处置。
(三)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三)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 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 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3) 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单间实际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
(6) 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的;
(7)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 。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有第八条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第八条第(五)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