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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医生观摩流产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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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起浪 上传于:2024-08-24
见习医生观摩流产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一事情的发生外地来青岛打工的女青年秦安香化名自2003年8月6日起多次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妇科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早孕2003年9月2日上午秦安香在好友初某陪同下到该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大约9时许秦安香进入手术室初某在手术室门外等候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聚集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主治大夫孙某出来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安香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孙大夫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秦安香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着什么这时初某对主治大夫说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主治大夫说病人已经同意了并说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对好友同意别人观看自己的流产手术一事初某觉得有疑问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离开了手术室到门外等候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些见习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在门外议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被叫进手术室直到他们从手术室出来离去后初某再次进入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秦安香仍处于昏迷状态便自行离开下午初某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秦安香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流产一事梁说这怎么可能我怎么会同意见习医生观看呢此时初某方知主治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秦安香商量后与已经来到病房的秦安香的男友一起找主治医生对证主治医生孙某只是说患者同意了却不肯到病房与秦安香对质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的争执事情发生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安香等人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患者流产手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同时患者提前已经院方要求同意观摩因此拒绝赔偿双方难以达成协议为此原告秦安香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于2003年9月8日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关于原告是否同意手术观摩一节原告认为自己从到被告处接受检查开始直至手术完毕从来没有同意被告观摩被告也没有向自己提出这一问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举出自己的检查病例和手术病例为证据检查病例记载原告自2003年8月6日开始数次在被告处检查但检查病例中没有关于手术观摩的内容而据手术病例记载手术开始后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之姓名仅有眼睑活动不能言语而手术前是否就观摩一事进行过商谈也没有记载原告的证人初某证明了其在手术室看到的情况及与主治大夫交涉的情况表示患者在手术前已经昏迷从进入手术室到药物昏迷这段短暂的时间内大夫与患者不可能谈妥观摩之事初某与患者男友要求主治大夫与患者对质以澄清事实主治大夫当时不肯与原告对质被告举出主治大夫和带队指导老师的书面证言内容为在手术前指导老师曾跟患者交谈问原告是否同意接受同学们的观摩原告表示同意观摩完毕后指导老师对原告同意接受观摩表示感谢原告点头示意关于被告是否有权安排实习学生观摩手术的问题原告认为人工流产涉及自己的隐私不经同意当然不能观摩被告认为教学医院的天职就是通过临床病案给学生创造见习机会同时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等诊疗过程符合国际惯例如果教学医院不允许组织学生进行临床观摩医学教学事业将不能得到健康发展三隐私权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对教学实习医院是否可以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学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权手术的争议需要厘清三个问题一是关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法学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界定和规定的保护的范围即隐私的内容是什么二是教学实习医院是否享有向实习医生披露患者隐私的特权组织学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三是教学实习医院的教学活动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是否不可协调而必须以损害患者的隐私权为代价关于第一个问题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首先发端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文章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隐私权并且他们还认为这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以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得到了蓬勃发展比路易斯稍晚一些的美国学者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从隐私权理论发展的概况看一开始它很不完善内容也不严谨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隐私权理论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到今天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应当说在我国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引伸出集体权力高于个人私权的不正确结论甚至认为尊重私权即是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反应导致个人私权一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和法学研究也相对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以前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及理论学说还没有出现民法通则颁行以后关于隐私权的研究逐步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和界定并渐趋统一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上述学者们对隐私权的定义中除隐私权的主体略有不同外对隐私权的客体及内容则无太大分歧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应包括法人因为如果将企业法人包括在隐私权的主体范围之内则企业法人可能会借隐私权的理由而掩盖其产品质量瑕疵低劣服务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再者如果让法人享有隐私权就有可能使这些法人借口隐私权拒绝群众的监督质询不利于民主建议和廉政建设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教学实习医院是否可以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诊疗过程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这首先要分清治疗人员和实习医生两类人我们知道只要不妨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民事权利是可以处分的隐私权也是这样患者到医院就医视为患者与医院订立了诊治合同患者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接受医务人员的治疗包括对自己隐私部位的探知和接触在患者昏迷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按照权利正面冲突时小的权利让位于大的权利的理论隐私权也应让位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医务工作者在保证对患者实施有效治疗的限度内有权接触患者的隐私但这是针对医务人员而言的最后一个问题教学医院的教学活动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之间是否不可协调从上面对国际通行做法的介绍中实际上已找到了部分答案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这个问题也不难找到解决的办法首先应肯定患者的隐私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护这是前提其次教学医院的教学活动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并非两种正面冲突的权利的确有些权利是正面冲突的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失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力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在这种权利的配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合法的伤及一些权利如警察的紧急处置权侦查权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但最终被确认为无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之间的冲突等但教学实习医院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医院完全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等手段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也可以通过先进技术模拟诊疗过程以达到教学的目的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就我国的教学实习医院与大学医学教育之间也并非完全是无偿的服务关系大学教育已不是义务教育医学院组织大学生到教学实习医院实习或者要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资金技术辅助教学实习医院两者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并非纯粹的公益性质退一步讲即使是纯粹的公益活动如果不与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去维护公共利益四本案的判决和我们的启示本案经过庭审质证市南法院于2004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对双方是否同意观摩的争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被告即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同意观摩的相应证据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当认定原告没有同意观摩而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主治大夫和指导老师都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对他们造成影响因此两位大夫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不能被直接采信而原告提供的原始病例从检查病例到手术病例都没有原告同意接受学生观摩的记载而据流产手术病历记载原告在整个流产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原告证人初某也证明原告在手术前和手术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手术后是被别人架出手术室的尽管初某是原告的朋友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却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所提供的证言效力要高于被告的两位大夫因此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被告方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原告的否认原告方的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供的病例可以采信为此法院认定原告并没有同意被告组织学生观摩其人工流产手术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内容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的内容医院的治疗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观摩的见习医生尽管被称为医生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被告声称医学教学是公益事业被告有权组织见习学生观看妇女流产手术否则医学教学将无从进行法院认为被告将医学教学和保护隐私权对立起来显然是错误的其实保护隐私权和医学教学并不矛盾医院完全可以采取协商和补偿的方式解决同时医学教学也并非像被告所说是一种完全的公益事业大学教育已经不是义务教育医学院要收取学费而医学院与教学医院之间因教学观摩问题也要产生济关系并不是无偿的因此让作为患者的原告无偿牺牲隐私为被告提供医学教学的人体教材又失公允综上被告不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原告人体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7月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是近几年刚刚出现的事无论是理论研究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显得不成熟但保护隐私权却是满足现代社会人们追求舒适生活的愿望所必需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有两点启示值得总结患者到医院就医相对于施治的医务人员来说患者实际上放弃或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同时按照权利相冲突的理论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在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正面冲突时隐私权应当主动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因此施治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无疑是合法的但也应以其必要的治疗活动所应接触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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