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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小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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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下有野兽 上传于:2024-06-21
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1)依法治教必然要求依法治国(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最深切体现)依法治教与教育法治化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订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教育法的本质所谓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从三方面把握: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③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法的渊源作为法学中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在法学研究,特别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和法律学说等。欧洲大陆法系成文法,英美法系判例法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我国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构成1)教育根本法(教育根本法是教育体系中的“母法”)2)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教育法与社会道德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具有密切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的运行和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①教育法的运用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②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义DD得到贯彻③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义DD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首先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其次,思想道德建设还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法制和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懂得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和据绿,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此外,还要对受教育者进行人生理想方面的教育,使其在坚信共义的同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中等、高等的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种职业或者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道德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教育)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在该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学历的有效性角度看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学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政府的监督行为。范围主要是普通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教育工作。教育部作为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教育评估制度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教育评估既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也是教学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职业教育学校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分别由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学校来实施,普通学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也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1)初等职业教育学校(初级职业中学)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3)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无法代替的形式:1.从业前培训2.转业培训3.学徒培训4.在岗培训5.转岗培训6.其他职业性培训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公共性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立法宗旨1.发展基础教育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反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3、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权4、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6、对行政的复议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2.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和经费保障,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倾斜3.加强课程规范体系的特征4.学校安全.5.逐步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3.鼓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两种类型:1.捐资办学的2.集资投资办学,后者要求合理的回报(1.办学成本、缴纳各种税款后所余资金中还应留足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剩余的视为利润2.有一定限度3.依法纳税4.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5.严格区分贷款办学与出资办学)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类型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刑事、违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3.明知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5.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10.违法颁发学业证书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1)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促进社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征:教师法是教育主体法、职业法、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教育法所赋予的教师的权利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权利与义务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教师资格要素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1)国籍要素2)思想品德素养3)业务4)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1.教师聘任关系平等2.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3.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等. 承担违法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高等学校教师还享有: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2)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 3)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4.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4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1.必须是中国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1)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有高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2)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3)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义务4)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教师如果发生这样的行为,一般是由所在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资格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弄虚作假行为主要反映在科学研究和申报职称,奖项上,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同时责成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义性质的高等教育。高教的性质如同一切上层建筑的活动一样,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高教有它的特殊性,从教育技术本身来说,应当是没有社义或资义的明确分别的,在这一角度上可以说高教没有阶级性。但从教育理念、内容、目的、职能以及教育活动的价值依归角度来看,高教有明显的阶级性。如何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性质1)我国的高教是与我国的社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活动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其指导思想。2)高教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高教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教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直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这些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体现为以下方面: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又一重要任务高等教育学制就是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主要内容 高度教育自学考试的特征1、学历教育考试2、国家考试的一种3、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考试形式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高等学校的设立也不能例外高等学校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1.高等学校的招生权2.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3.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4.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6.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教育法没有规定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2.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我国现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中对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出了以下规定:1.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2高等学校应该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3.高等学校的管理应当受到依法监督)高等教育法中对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定1、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2、应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3、管理应当收到依法监督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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