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行程委托合同
甲方(旅游单位):
乙方(旅行社):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单项商务旅行服务事宜,,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务旅行服务内容:
1、旅行行程:深圳始发丽江游,为期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人数:12人,如有增减,以最终确认的为准,费用额外计算。
采用总包制,总费用为 120000.00 元(含税)(大写:壹拾贰万元整),费用包含往返机票、餐饮、住宿、接待车辆、商务会议场地、拓展训练、人身保险等所有费用。
自签订本协议,甲方须一次性将总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发票。
第二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相关参加人员明天信息,并指定专人对接。
2、甲方有权更改行程,但需经乙方同意,并承担相关增加费用。
3、甲方要求所有参与人员服务乙方安排。
4、甲方应按时支付费用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具体合格的旅游服务资质或实力。
2、乙方应派出责任心强,专业敬业的执牌导游。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为代办服务的,仅承担代办协助义务,不承担行程内容的相关违约赔偿。
4、乙方妥善保管机房参加人员的相关证照。
第四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认真执行本合同之相关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