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工艺风险评估
1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号)
2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3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二)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
1
企业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2
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3
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
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4意事项。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4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工艺卡片应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5
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6
企业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编制、修订和审核操作规程,将成熟的安全操作经验纳入操作规程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7
企业应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的方便查阅。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8
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三)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1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
化控制系统。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号)
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
3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并结合HAZOP分析结果进行设置。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3049-2013)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
4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8.1条
5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3条
6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5、5.5.12条
7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9条
8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4、5.5.7、5.5.8、5.5.10条
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1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8.8条
10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分子封等);
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20、5.5.21、5.5.22条《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13)
11
空分装置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应符合GB16912要求,包括乙炔、甲烷、总烃、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2.2条
12
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10条
13
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10、8.0.12条
(四)工艺运行管理
1
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
2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
3
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
4
企业应严格执行联锁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5
当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变更后应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6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参数操作;
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记录;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五)现场工艺安全
1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8.2.4、8.2.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1条
2
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
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4条
3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7条
4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
放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5条
5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
减振措施。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7.2.3、7.2.4条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3.1条
7
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
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六)开停车管理
1
企业在正常开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
全条件检查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2
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3
开车前企业应对如下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进行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要确认已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
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
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4
应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5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应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6
在单台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
1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1.防火间距;
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防火堤及隔堤;
放空或转移;
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水封井、排水闸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2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5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3.2.1条
3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储罐距离应符合GB50160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