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仪表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2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3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12.1.1、12.5.2条
4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5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第5.11.2、5.9.2条
6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二)控制系统设置
1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九条
2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四、十四条
3
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三)仪表系统设置
1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第7.1.3条
2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
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第3.0.1、3.0.2、3.0.3、4.4.1、4.4.2条《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13)第3.0.1、4.3.1条
3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2014)第5.3.1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2.4.1条
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2016)第4.9条
5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7.4.8条《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03)第8.4.6条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