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编号:NO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及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从事 地点 (职务)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条件下的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详见岗位说明书)。
三、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26天。
2.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3.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调休补偿。
第五条 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按《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和有关政策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工资计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 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试用期标准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 元/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加班费(计算标准:平时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 支付上月工资。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5日。
第八条 甲方在上述工资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给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奖、福利、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____。该些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其实施和发放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详见薪资制度、入职职位申请表、薪资调整表、每月工资表及签收单)。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所需设备及工具,乙方应妥善维护和保管,丢失、损坏有关工具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3、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5.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纪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性质严重的。
3.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否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4.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育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时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