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行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停止执行的写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第二驳回申请的写驳回原告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