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合同期限: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许可范围
1.1 许可使用商标:
商标名称
注册证号
注册国家
许可范围
类别
商标有效期
1.2许可使用方式:
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以下述 方式使用第1.1款所述商标。
(1)根据甲方制定的企业形象标识VI手册确定使用方式;
(2)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之上;
(3)用于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之上;
(4)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其他使用方式:
每件商标在不同产品/服务上的具体使用方式见附件。
1.3许可使用类型:
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以下述第 种类型,许可乙方使用本合同第1.1款之商标。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商标仅许可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得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商标仅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可自行使用也可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1.4许可期限:
自本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许可地域:
许可使用商标地域为 ,乙方承诺不在未经许可的国家和地区国家/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未经许可的国家和地区向第三方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二条 许可费用
2.1合同双方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 元/年。
2.2 费用支付方式: 。
第三条 商品/服务质量
3.1乙方在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的商品/服务上,应标明乙方名称和商品产地/服务提供者。乙方承诺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的商品/服务符合以下3.2标准,且不会因商品/服务质量影响甲方及商标本身的声誉。
3.2乙方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的商品/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商品/服务质量标准: ;技术标准: 。
3.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3.2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如乙方的做法或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的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未能进行必要补救措施或经补救仍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因解除本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
4.1甲方保证事项:
(1)甲方保证是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在 国家/地区的合法注册人,并保证有权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2)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未被质押。
(3)甲方保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构成侵权的,负责与第三方交涉,乙方对此予以配合。
(4)甲方保证因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2乙方承诺事项:
(1)乙方承诺在许可地域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具体情况,以维护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拥有的权利。
(2)乙方承诺不改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超越许可使用商品/服务范围和地域使用该商标。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许可行为而授予乙方的权利,乙方不进行转让、质押。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 合同变更
5.1甲方变更、终止致使该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或转让的,本合同由甲方商标专用权的承继者继续履行。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4.1款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6.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擅自扩大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使用商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15日后仍未停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4.2款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除支付相应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续处理
7.1在合同期满前 90 天内,或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 10 天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以说明涉及许可商标的商品/服务的数量和种类。
7.2乙方可将已进入市场的产品、正在加工和生产的产品进行必要的处理或销售,但应当向甲方书面提供具体生产批号、数量、种类并经甲方核实,否则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使用第一条所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7.3甲方有权进行实地盘查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乙方拒绝甲方的核查,则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第一条所述注册商标,否则视为对甲方商标的侵权,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7.4合同终止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