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使用许可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使用被许可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商标授权范围及期限
1、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注册证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经营的店堂的门头招牌上。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商标期限为《小红牛技术授权加盟合同书》签订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甲方明确同意并授权的乙方经营的店堂。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仅在甲方明确同意并授权的乙方经营的店堂区域内餐
饮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6、甲方许可乙方在店堂内相关设施设备、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6.1、乙方在其经营的店堂门头招牌使用的文字图形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
商标注册证号:
商标注册证号:
6.2乙方如需在其经营店堂外或媒体使用以上图文商标,必须提前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7、商标使用权限由甲方审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答复批准,擅自违约使用,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使用权。
8、乙方经营的店堂在本合同是指甲方明确授权乙方开设的小红牛火锅技术授权店,即乙方提供给甲方备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所示的店堂,且经过甲方书面确定并同意的店堂。
9、如乙方变更其经营的店堂的店名、店址、店面积、法人代表等内容,必须经过甲方书面确
认同意,并办理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到甲方备案,否则视为违约。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相关产品及宣传资料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2、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经营字号:小红牛火锅技术授权店,如小红牛火锅技术授权(北京)店。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回授权乙方使用的小红牛商号及注册图文商标使用权。
3、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商标,但甲方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按约定负担。
5、甲方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2、乙方另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即支付 元(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于终止合作后乙方无违约情况下,且将保证金收据交还甲方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收据遗失,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3、乙方于开店营业之日起计(含试营业)每月 日准时向甲方交纳当月品牌使用费 元( 元整)。
4、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5、如乙方的工商登记含有小红牛,乙方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同时注销工商登记。
6、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经营的店堂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冠用小红牛连锁店为内容的文字,以及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商标授权范围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店堂内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头招牌、餐具餐桌椅等)、宣传资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7、乙方须提供其店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须每年提供一次)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迟于开店试营业之日起计1个月内传真至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不享有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质,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合同终止条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甲乙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
2、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3、乙方超越《小红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范围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
4、未报甲方审核批准,乙方在其经营的店堂外或媒体上使用和宣传甲方注册商标的。
5、乙方以其他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或转让、出借、转卖给他人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