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一、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一)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6、证明企业经营状况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记帐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员工工资表;
7、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电子报盘的U盘一个(或软盘一张)。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1、具有有毒有害工种的企业,应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参保职工的体检表。
2、非法人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和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3、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机关、事业单位只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单位编制文件、《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还应提供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批件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
定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6、只参加住医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国有企业需要提供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
部门确认的材料。非国有企业由企业工会和业主协商一致后,并报当地工会组织确认,其他用人单位需提供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三)参保单位需填写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重庆市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审核
1、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单位所填写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南岸区工伤保险中心一次性告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为参保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并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竟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2、公共业务窗口收到各经办机构的书面核定意见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参保单位注销(含解散、破产、解体、撤消等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审核
1、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心和业务通知;
2、参保单位完清各项社会保险欠费和结算等后续业务后,将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公章)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窗口,由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参保单位合并(兼并)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注销的单位,提供经过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签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参保单位通过Excel电子报盘和纸质资料对减少人员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并一式两份报送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公章)后返回到公共业务窗口。
(二)审核
经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参保单位的合并(兼并)业务。
四、参保单位拆分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2、《重庆市社会保险单位拆分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参保单位通过Excel电子报盘和纸质资料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拆分后新成立的单位提供参保登记资料(参见: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二)审核
经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参保单位的拆分业务。
五、单位成建制转移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地税变更及相关文件材料;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审核
1、统筹内转移
(1)转出地的公共业务窗口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2)转入地的公共窗口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2、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