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范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规定
(一) 销售货物
外贸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
1、内销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3、4栏;
《通知》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2、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9栏;
3、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采用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9栏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二)购进货物
1、内销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内销货物或不予退(免)增值税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将申报抵扣的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时限采集,并区别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10栏。
2、出口转内销和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转内销和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凭退税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转入本表第3栏次。
3、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本期期初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3栏次;本栏次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②本期认证相符且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次;
③截止到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