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范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规定
(一) 销售货物
外贸企业销售货物应区别内外销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同的栏次:
1、内销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3、4栏;
《通知》第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的应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栏,并区别情况将应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8-11栏;
2、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9栏;
3、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采用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9栏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的相关栏次。
(二)购进货物
1、内销货物
外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