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和帐簿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9、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