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和帐簿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9、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