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证租赁安全,实现互利互惠的目的,根据《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车牌号码为 、车型为 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应保证所租车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证件合法、车况符合安全驾驶性能(车况以租车前试车后为准,保险证件只作为甲方提供给乙方上路后给有关部门检查之用,不作为乙方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依据,承租方可自行投保)。
三、租车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四、租车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天数足额给付,每天 元(人民币),超过约定租车时间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依此类推。提前归还车辆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及有关驾驶资质证明,并不得将得租车辆用于违法或有违车辆正常用途,如参赛、教练等活动。
六、乙方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如因其他违章引起罚款或造成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造成车辆被扣,影响甲方正常营运的,由乙方按实际天数支付甲方租赁费;造成车辆损坏,修复后乙方除负责修复费、修复期间租赁费外 ,并按总修复费的30%给甲方作为补偿。
七、租赁期间出现任何事故乙方均应及时报告甲方,如因隐瞒造成车辆使用危险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或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以外的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
九、租赁期满,乙 方应及时归还车辆及有关证件,如乙方续租应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赶回续签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