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桩机械施工租赁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调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
数量:甲方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要增加或少桩机数量的,乙方应随时根据甲方要求增调桩机进场施工或立即将桩机撤出施工场地。
使用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光快速路接顺段工地。
第二条: 乙方为租赁机械配备熟练的操作手 伍 名,其每人工资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操作手工资已包含在租金内)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程搅拌桩施工完成时止。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