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桩机械施工租赁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调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
数量:甲方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要增加或少桩机数量的,乙方应随时根据甲方要求增调桩机进场施工或立即将桩机撤出施工场地。
使用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光快速路接顺段工地。
第二条: 乙方为租赁机械配备熟练的操作手 伍 名,其每人工资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操作手工资已包含在租金内)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程搅拌桩施工完成时止。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每台桩机的月租金为 元/月,该租金已包含5名操作手工资在内。
2、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应付桩机租金总额的50%,全部搅拌桩施工完成撤场后20天内结算并付清租金余额。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的交货地点: 。
2、乙方应保证搅拌桩机的各零配件完整无损,进场后能立即投入正常施工使用。
3、如果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疪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乙方应立即更换合格并能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使用期间的机械用电及动力燃油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2、租赁机械在租赁使用期内。乙方应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在工作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果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甲方相应天数租金(38000÷30×超过天数)。
4、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使用期内,乙方的机械及操作人员要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调度。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调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扣除与损失相当的租金。
6、每台搅拌机进场后的正常施工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7、施工过程中,乙方应负责搅拌桩施工记录资料的填写、整理并汇总,搅拌桩施工完成后应立即向甲方移交完整的搅拌桩原始记录资料。
8、租赁机械的进退场的费用、运费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