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5.1 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13.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14.特别条款15.备注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器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五、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