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合 同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拓宽运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同意将购买车辆,车辆号为: 壹辆入户甲方公司,以甲方名义办理行驶证及其它有关营运手续,(如乙方购车须向甲方借资,具体事项可见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为 年,并约定经营期 年,本合同到期后续订。
三、合同期内,有关乙方交付数额,交付时间和方式
1、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每月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代缴的各项税费共计 元,不含车船税。如不按时交纳,逾期按每日10%收取滞纳金。
2、合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处理涉外有关事务,乙方应向甲方每月按车辆吨位审核标准交纳费用。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税费标准时,增长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3、交款方式:由乙方将费用送至甲方,甲方给乙方开具票据,如通过汇款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以收到日期为准。
四、乙方经营条件
1、乙方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由甲方统一向驻马店市内 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业务,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保险金额以甲方与保险公司核定价格为准。
2、乙方(全资车辆)必须投保的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人员。注:3吨以下(含3吨)第三责任险最低投保30万,3吨以上至8吨以下第三责任险最低投保50万,8吨以上(含8吨)最低投保100万,如不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代款车辆)所投保险的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责任险、车损、人员、盗抢、加不计免赔。如不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或乙方及时向交警队,保险公司理赔部报案,(报案电话按保险卡上的报案电话为准)并通知甲方公司,事故调查和处理以乙方司机或乙方意思表示及签字为准。
4、交通事故报案后,乙方司机或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保险理赔的需要:(一)出险通知书(二)肇事经过(三)驾驶证、行车证正副本复印件(四)事故认定书(五)事故调查或判决书(六)赔偿凭证(七)有关签定诊断、医疗票据及出、入院证明(八)其它有关材料, 等报保险公司理赔,如乙方司机或乙方不及时提交上述材料,超
过 日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
5、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配合出面所产生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包括案件的代理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对乙方安全运输检查监督。
(2)甲方对乙方不及时按合同支付各项费用的,可以行使质押权,依法清算。
(3)乙方聘用的司机应持有正式有效的驾驶证和交通部门办理的从业资格证,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驾车。
(4)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处理交通事故,配合调查有关经营中的活动,民事案件,提供经营咨询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费用有乙方承担。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车辆有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各项运输风险责任。
(2)乙方占有使用车辆期间,因车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后,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费用,甲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质押该车的占有、使用、进行清算,由此清算及追扣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车辆肇事后应承担保险理赔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为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