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
叉车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就叉车租赁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叉车信息
1、叉车信息
叉车名称
规格/型号
租金标准(每天)
备 注
江淮叉车
3吨
江淮叉车
5吨
江淮叉车
10吨
合计:
2、除非特别说明,出租方不提供相应操作人员、司机。
3、上述所列叉车以下简称“叉车”。
4、如因故未提供上述全部设备,则费用相应扣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叉车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
2、租赁期限内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至少7天告知对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结算支付费用,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3、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甲方继续使用该批叉车的,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三条 工作地点
1、叉车工作地点为下列范围内的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负责在租赁期限开始前将叉车运送到工作地点。
3、租赁结束时,乙方在上述工作地点取回叉车。
第四条 叉车使用要求
1、甲方应安排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人员操作叉车。
2、甲方不得将叉车转租、转让、出售、抵押、质押等。
3、叉车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4、符合叉车保养条件时,乙方有权安排叉车进行保养;每次保养不超过一天,保养期间不影响租金的计算。
5、租赁期间,叉车发生损坏时,甲方应负责维修,维修期间不影响租金的计算。
租赁期满时,叉车有损坏时,甲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损失。
叉车如有保险,则乙方负责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按上述约定处理。
第五条 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每月 日前,双方结算并支付上月费用。
租赁费用共计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 %即 元;租赁期限结束后 日内付清余款(含延时租赁费用)。
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发票:乙方应提供正规发票。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