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专学[2010]96号
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促进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使学生进一步明确素质发展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操行成绩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两部分。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在系上的统一领导下,由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参加,本着定量原则,根据班级考核记录、学生本人提供材料及辅导员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条 每月第一周星期日晚自习公布考核记录,进行考评,学年末期末考试前一周计算综合素质最终成绩,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操行成绩测评
第七条 操行考核实行积分制,以60分为基础分(百分制),实行加、减分。成绩测评按优秀(80分及以上)、良好(7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第八条 操行成绩加分项目(一次性):
(一)政治思想觉悟能力加分(总分不超过4分):
1.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加2分;
2.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3分;
3.被发展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加4分。
(二)学习能力加分(总分不超过23分)
1.课程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专业)排名情况(学习成绩排名以教务处核定的为准)。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
类别
同年级(专业)排名前5%
同年级(专业)
排名前10%
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同年级(专业)
排名前20%
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同年级(专业)
排名前30%
前项已加分的不在累加
加分
标准
10
6
4
2
注:单科成绩均为80分以上另加2分。
2.通过英语省二级考试加1分,省三级考试加2分,国家四级考试加3分,国家六级考试加4分;
3.通过计算机省一级考试加1分,国家二级考试加2分;
4.国家普通话测评考试获二甲及以上水平加1分。
(三)社会工作加分(总分不超过4分)
1.担任校团委正副秘书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加4分;
2.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秘书长)、系学生分会正副主席、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加3分;
3.担任校各部正副部长加2.5分;
4.担任系各部正副部长、社团社长加2分;
5.担任班级干部(包括寝室长)、校系各部门干事(委员)、社团正副部长加1分;
6.学生社团成员加0.5分。
注:所担任职位必须考聘合格才可加分。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系部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四)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总分不超过8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参加一项(登记项目)加0.5分,满分3分,并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系部
社会实践
(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8
6
4
1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荣誉标准加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总分不超过12分)
积极参加校、系及以上各级体育活动,参加一次加0.5分,满分3分,并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 国
12
10
8
4
省 级
8
6
4
2
市 级
6
4
3
1.5
校 级
4
3
2
1
系 级
2
1.5
1
0.5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荣誉标准加分。
(六)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技能操作比赛等)(总分不超过12分)
积极参加校、系及以上各级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参加一次加0.5分,满分3分,并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 国
12
10
8
4
省 级
8
6
4
2
市 级
6
4
3
1.5
校 级
4
3
2
1
系 部
2
1.5
1
0.5
(七)其他项目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系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总分不超过8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加分标准
8
6
4
1
2.获年度个人表彰(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加分标准如下(总分不超过10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加分标准
10
8
6
4
3.评选为“文明寝室”每次每人加1分,评选为“卫生寝室”每次每人加0.5分。(总分不超过6分)
4.月考核全勤者每次加1分(包括上课、各项集体活动)。(总分不超过8分)
5.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学校表彰者加5分。
第九条 操行成绩扣分项目(一次性):
1.病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每增加一次扣0.5分。
2.事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每增加一次扣1分。
3.担任班干部失职扣3分。
4.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本年度操行不及格。
5.不完成作业者每次扣3分。
6.上课及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一次扣5分。
7.在公共场所抽烟一次扣3分。
8.使用违规电器、赌博、酗酒滋事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本年度操行不及格。
9.宿舍卫生不合格一次扣值日者3分,其余人员每人扣1分。
10.晚归一次扣1分,夜不归宿一次扣5分。
11 .恋爱行为不文明者一次扣5-10分。
第四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课程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平均成绩。
课程学习成绩=全年度各学科成绩总和/学科数。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优秀(80分及以上)、良好(7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所学科目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达四门(含四门),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凡有补考者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补考成绩不计入成绩测评。
第五章 综合素质成绩计算及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成绩=操行成绩×50%+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50%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良好(7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