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2017 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7-06-1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 2017 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
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7 年6月 30 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7 年度缴存基数为 2016 年度职工个人月
平均工资,最商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 2016 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 3 们《22500
元) ,最低不低于南京市 2017 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7 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
后另行通知) 。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次总客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 年 12 月 !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 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妇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
营效益状况中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 2017 年7 月 1 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一) 柜面办理
1 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匠存基数
调整明细表》 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 各单位按职工个人 2016 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
每个职工。 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教填写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
整明细表》 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
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蔓单位公章。
3. 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胡》
或数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送交各急行网点
二各银行网点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
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 单
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二) 网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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