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计划”财政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审计机关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财政、税务、监察、人事、金融、司法等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依法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促使被审计单位各项整改工作到位。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以及有关审计监督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依法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识。对审计机关审计出来的问题要切实引起重视,认真对待。对审计机关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送审计机关。
对审计处理处罚事项,必须按照《审计法》及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将应当缴纳的款项缴入指定的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同时,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依法落实审计决定的各项制度,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要将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及时加以督查落实。
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后的一个季度内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建立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司其责,切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审计监督是《宪法》、《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和下达的审计决定是审计执法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我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审计法》以及落实审计建议、决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重视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