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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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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焉 上传于:2024-07-09
广东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广东理工学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广东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英文译名:Guangdong Technology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城区祈福大道。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与办学条件,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高职教育与本科教育并重,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根据市场需求,可举办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及留学生教育等。 第八条 学科门类设置:以工学为主,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专业设置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确定。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学院学术组织和学科专业负责人论证并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董事会批准设置新专业。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肇庆市科培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按照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注册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以下事项的规章制度、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立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院财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九)其他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荐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对学院的管理方式、考核标准和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了解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学院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企业和行业代表组成,组成成员为单数,总数不超过1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各届董事会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董事会充分支持学院院长独立行使学院章程赋予的职权,不干预学院的具体运作,保证学院依法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对学院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个人利益时,当事人应予回避,但表决时当事人仍可行使其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其他院级行政领导;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院管理机构设置; (五)审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工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报审批机关核准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在任期内,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提前解聘院长,院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或提前辞职应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学院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院内部治理机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院内设机构及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权限、管理的程序和规则。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容、校纪,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其职权及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学院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定学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及督导、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聘用教职员工,学院与教职员工双方按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称职务评聘的权利。学院支持鼓励教师进行教研、教改及科研活动,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及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及对学院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按投诉程序受理申诉,并给出处理意见。学院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分应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与程序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对符合国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辅导员队伍,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学生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及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学院根据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制度,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学院依法建立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科专业、课程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标准,制定评价体系和考核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及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第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建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共为15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实行一人一票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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