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寺院管理计划安排
一、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一》 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怪画、厨岂、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
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着发现被
盗、补如或监守自咨者要记究看寺借人的丙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 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
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唐暴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典当内的香烛、油
灯、线路及村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
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轩。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三》 寺院要以村养厅,自食其力,勤从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己动手创办各种社会
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
僧众监督
《四) 立足本地,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有典门,为香
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台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哆口、打架,影响本寺声郝。
《五》 寺院壤内应保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