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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课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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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 上传于:2024-06-11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第六版) 第一章(27页):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第二章(33页):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 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第三章(42页):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第四章(66页): 1.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要点评析: 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2.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 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第五章(74):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 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 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 公司索赔。 第六章(80页):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 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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