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