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所: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订,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乙、丙、丁四方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公司名称及性质:
1. 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
2. 公司住所为: 。
3.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4. 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5. 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6. 本协议经过公司股东会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1. 甲方: ;
2. 乙方: ;
3. 丙方: ;
4. 丁方: ;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 ;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六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1. 甲方: ;持股比例: %。
2. 乙方: ;持股比例: %。
3. 丙方: ;持股比例: %。
4. 丁方: ;持股比例: %。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 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7. 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9.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5. 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3.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13. 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 次。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4.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6. 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7.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8.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9.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依照《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情形。
第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7.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8. 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