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灯光师聘用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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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参加电影《 》(以下简称本片)剧组工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及其 名助理(如有)为甲方摄制电影《 》,担任灯光师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今后如更改所摄电影名称,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受聘日期:本合同签署之日至 。
乙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熟读本片剧本,根据影片特点和导演要求,完成专业灯光的设计、布光、调试及现场控制;2、务必每天检查灯光设备状况,做好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灯光设备正常运作,不得因人为原因导致现场人员安全和财物受到损失;3、根据每场拍摄内容,与导演和摄影师提前沟通,制定不同的灯光布置方案,不得影响影片的拍摄进度;4、如有必要,配合甲方进行修改拍摄或者补拍;
5、甲方在拍摄结束后的后期制作中如有需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乙方应于2017年 月 日前做好拍摄前的筹备工作,到达指定拍摄地点报到,为即将到来的拍摄做好准备。乙方认可甲方提供的剧本,对其人物情节设置及片长无异议。乙方同意拍摄中导演有权对人物台词、剧情作出适当增删调整。
三、乙方保证不利用职务之便,在统筹、场记、服装、化妆、道具、美术、录音等相关工作中收受贿赂,如甲方发现乙方有此行为,可追究乙方的根本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收受的贿赂款,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四、该片纯属甲方出品,甲方绝对永远拥有本剧在全球范围内所产生的全部版权、邻接权和衍生制品的所有权以及收益权等有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本剧有关的角色名称、人物造型、肖像、对白、动作、剧照、音乐、歌曲及文字材料方面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电影、电视录像带、录音带、VCD、DVD及诉诸各种传媒的全部永久版权及),以及相关商标的所有权。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的独占性拥有、并且乙方及乙方艺员特此向甲方转让、所有在乙方成员提供的服务的结果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及所有表演者权利以及版权。乙方除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和获得劳务报酬外(仅指本合同约定的片酬)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甲方有权永久不受任何限制的使用该演员在该作品中的姓名、声音、肖像等资源。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本剧所引发的一切权益及发行、宣传等事宜,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有在本片中署名的权利。署名的位置和字体由甲方决定。甲方对于宣传有统一的出口和节奏,乙方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剧组和本片有关的任何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六、由乙方经手、授权或承诺有关本片的任何一项费用,必须事先得到甲方批准。本剧拍摄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得借甲方或本片名义做任何借贷和经营及令甲方及本片名誉上及财务上的损失。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定的全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财务等相关规定。
八、 如乙方按照本合约规定履行所有义务,甲方同意付予乙方酬劳人民币 元整(该费用包括灯光助理劳务费等)。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人民币 元整;
(2)影片开拍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人民币 元整;
(3)影片拍摄结束、且乙方将所负责的剧组财物、资料交接完毕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负担乙方在剧组工作期间的食宿费和交通费。乙方的往返差旅费由甲方实报实销,乙方的差旅行程及花费应提前得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