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分析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单纯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经不能迎合越来越复杂的夫妻家庭财产关系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逐渐被夫妻双方用来确定家庭财产关系论文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新婚姻法家庭财产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现状一基本内容规定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几乎覆盖了双方当事人的各种财产权利范围之所以如此宽泛是为了体现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保护了第三人也维护了整个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2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夫妻双方因为一起生活的原因交流极多很多话题可能也会涉及到财产方面如果没有要求书面形式根本无法确定当事人之间哪一句作为约定的内容而且非要式行为根本无法保证合同变更和撤销的严肃性二相关法律效力1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2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致该制度的立法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如我国的合同法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一般成立要件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劳动所得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及劳动所得为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实践中这样的规定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首先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不能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到公证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公证或登记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等问题笔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步走向整体性和系统性以迎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此同时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编撰来实现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之系统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动第二将夫妻财产协议成立条件列入婚姻法中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成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关系重大涉及到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只有当事人才能权衡轻重其次协议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胁强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约定违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约定内容为逃避清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等第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自由约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式无法满足现在婚姻家庭间复杂多样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夫妻双方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国文化传统法律习惯文化观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制度如果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应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改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兼顾到了当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还能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使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更好地体现出来第四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过于脆弱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第三人知道这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标准通过夫妻一方的举证缺乏说服力外人也无法判断举证是否属实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夫妻财产协议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客观因素决定的缺陷立法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新发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以及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现如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出发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法律学者们能够对这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研究使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得发展完善更好的适用于夫妻之间使婚姻家庭生活走上和谐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