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与修改一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作为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横断性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二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缺失规范内容上的疏漏和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呆板法学界在80年代中后期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几经讨论于90年代中期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与此呼应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诸多扩张性创设性解释反映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总结实践经验应对社会的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尊重和采纳学界的合理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并交付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夫妻财产制作了特别突出的改进概括起来其内容集中于五个方面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草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47条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第四为强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督促和引导共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共同财产对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的有效释放引进民法调整方法设置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草案第48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第1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第39条和离婚时债务的清偿第41条三个法律问题草案仍沿用了现行法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上述五个方面构成草案确立的夫妻财产制规则体系其应予肯定的积极效果可归列为五点一是加重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量和地位二是相对克服了现行法的粗放型技术缺陷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和细密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有利家庭和睦稳定三项原则四是兼顾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公正保护夫妻财产权利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关系较好地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五是在立法上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持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切合社会生活实际作为中国21世纪初的一项重要立法婚姻家庭法应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展示一定层面的前瞻性以中华民族优秀品质为特色继承先进法文化的优秀成果以婚姻家庭的身份性伦理性为内核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为依托按此要求检测草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仍未尽善尽美尚有不少制度应予增设补充和改进举其概要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其一草案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建议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财产安全保障中的正义价值和交易安全保护中的秩序价值的共同要求其二草案只注意到所有权范畴的财产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完全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客观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现代民法的发展已从以物归属为重心向以物的利用为重心转移财产的动态利用和权能的分化与交易比静态所有更显重要债权作为带动交易保障和鼓励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氛围更具活力和更为广阔的运行空间以所有权或资本为内涵的股权股份是诸多财产权利的转化形态在夫妻财产中无疑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广泛的存在面有形财产的扩张伴随着无形财产的不断衍生无形财产权利的归属和价值正提出迫切的法律规范期求这一切都表明停留于所有权层面的传统夫妻财产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应多吸取民法财产法的素养把握民法的发展趋势贴近财产权的运行规律重视对夫妻财产领域中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调整其三草案仅抽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对现行法的这一条款作出修改从而继续存在概括性太强且挂一漏万的缺失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态运行中一方面处理权作为处分权能的表现既有法律上的处分又有事实上的处分且处分方式处分行为处分效力多各种各样另一方面除了处分权能之外还有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等多项权能这些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控管又可以剥离于所有权人既可以单项分别行使又可以多项混合行使草案对夫妻如何行使这一系列权能以及行使这些权能所引起的内外法律关系如何确认和调整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没有作出反映缺乏预设的统一规则进行引导和规范从而难于规制实际生活中必然性的权利滥用或权利行使冲突等问题其结果要么是侵犯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无从补救要么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破坏交易秩序其四草案停步于现行法模式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而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仅在第41条指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表现出立法上的巨大疏忽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非常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举债责任多种多样尤其是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共同生活的债务不断增多在法律上对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生产经营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债务与非义务性债务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特有财产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等不进行统一认定则势必造成处理上的盲目随意和混乱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分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其原因和去向既要注意维护家庭整体利益和法定扶养义务的实现及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确立共同债务责任又要把握是非过错赋予夫妻双方不同的清偿责任此外草案对夫妻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属婚后非自有房屋的居住权婚姻存续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及财产约定的必备书面或公证形式等均应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