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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的龙驹”商标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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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逆转的龙驹商标战文丹棱知识产权案例龙驹奶酒侵权风波2015年3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龙驹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战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作为战圣公司的代理人小罗虽然觉得委屈却也不得不接受这份终审判决这场龙驹商标之争始于2012年2012年6月6日小罗走进一家新装修的贸易公司公司销售酒的柜台里摆满了各种酒在一堆的五粮液酒茅台酒中小罗一眼就看到了那瓶龙驹奶酒还有那醒目的龙驹商标小罗就职的战圣公司就有一个商标叫龙驹在法务部工作的小罗曾经整理过公司的商标档案他有印象只是公司好像没怎么使用过这个商标小罗想都没想就掏了56元买了一瓶龙驹奶酒在这瓶酒的外包装盒上小罗注意到制造商为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为龙驹奶酒公司酒的净含量为500ml酒精度为52VOL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6日小罗拿着酒直奔公司他把酒拿给法务部的领导看并说咱们公司不是持有龙驹商标吗怎么其他公司生产了龙驹奶酒呢我觉得这瓶酒很有可能是侵权产品我们可以试着提起一个商标侵权诉2讼小罗的想法得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后续的诉讼立马开展出于对北京知识产权审判的信任战圣公司在管辖上选择了北京的法院将生产商龙驹奶酒公司和销售商贸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战圣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第1390771号龙驹及图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龙驹奶酒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龙驹奶酒上使用了与我公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贸易公司销售了龙驹奶酒公司生产的龙驹奶酒与龙驹奶酒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尽管被起诉但贸易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出庭参与庭审而龙驹奶酒公司却非常重视一收到起诉状就马上聘请了北京一位赵姓律师认真研讨案件积极准备应诉赵律师为龙驹奶酒公司拟定了三个答辩意见第一龙驹奶酒公司使用涉案的商标来源于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第二龙驹奶酒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9类而战圣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33类不属于类似商品第三龙驹奶酒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赵律师信心满满这是一场有准备的战斗胜算的把握比较大在庭审中更多的细节浮出水面原来战圣公司并非龙驹商标原始注册人原始权利人是陕西一家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10月注册了龙驹商标2011年3月该公司将龙驹商标转让给了战圣公司但是作为新的权利人战圣公司并未将龙驹商3标真正投入使用审理中法官一再询问龙驹商标的使用情况作为战圣公司代理人的小罗却拿不出使用证据较之陕西公司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就注册了与龙驹相关的商标但之后没有续展2002年6月该公司又注册了另一个龙驹商标伴随这个龙驹商标的是大量的荣誉内蒙古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食品质量报的报道等庭审中赵律师还拿出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份决定在这份决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了龙驹商标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蒸馏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小罗对此明确表态战圣公司已就该决定提出复审现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这份决定什么都证明不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龙驹奶酒公司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商标与战圣公司涉案第1390771号龙驹商标属于近似商标龙驹奶酒公司在其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被控侵权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者龙驹奶酒公司与战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战圣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鉴于战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过涉案第1390771号龙驹及图商标故龙驹奶酒公司对涉案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给战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战圣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尽管没有赔一分钱但是龙驹奶酒公司对于侵权的认定不服4提起了上诉2015年3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被诉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经营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实际上已经能起到标识产品来源自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作用从被诉商标的使用历史来看该使用是出于善意并非具有攀附被上诉人战圣公司注册商标的恶意且该被诉商标一直被使用在奶酒商品上持续时间已经长达十几年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和较为固定的销售区域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对龙驹奶酒公司使用商标与战圣公司的商标会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战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权聚焦商标侵权与否看公众是否混淆误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涉及两个方面的判断即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相同或类似但落脚点在于这种相同或者类似5是否会导致混淆如果不导致混淆这种相同或类似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是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根本混淆包括实际已经发生的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对混淆的认定应当基于市场进行判断本案中战圣公司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并未就其主张的商标提供任何使用证据而龙驹奶酒公司却一直没有停止使用且获得了诸多荣誉反而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度使用与不使用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故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正如本案判决书中所述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垄断使用商标文字或符号的权利而是禁止他人利用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牟利的权利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防止他人非法侵占商誉防止混淆误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战圣公司缺乏使用争取其商标也就没有实际发挥识别作用故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微读知产之八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应用于产品讲解人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这是一起有点儿复杂的案件从案件本身的争议点分析有以下三个焦点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商标核准使用的类别龙驹公司受让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在第29类战圣公司受让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在第33类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一类不可以含酒精另6一类属于酒精类这两类还是有重要区别的特别是我国属于有酒文化历史的国家区别酒类和非酒类有利于国家对特殊产品的管理禁止企业不诚信地诱导消费者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核准产品类别上的使用是有实际意义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一二审均认定龙驹公司生产的52度奶酒不属于第29类不合酒精的饮料而属于与第33类含酒精饮料相同类似的酒类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本案商标是否近似针对这一问题一审和二审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一审认为尽管该两个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有一定的差异且前者的文字部分是龙驹后者的文字部分是花驹但两者的文字部分仅为汉字简体与繁体的区别读音含义均一致二审认为两者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明显不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必要条件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第三个焦点问题是对战圣公司权利的重新审查战圣公司不是原始权利人其使用的商标来自于第三方的授权在本案的事实证据部分战圣公司既未提供第三方使用商标的证据也未提供本企业的产品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而且本案的被告还提供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被上诉人战圣公司在酒精7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蒸馏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决定现该决定处于复审阶段本案二审对使用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得出了两个重要结论第一不使用难以构成混淆误认虽然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依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必将导致其受保护程度的减弱第二战圣公司没有可保护的利益上诉人超出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其属于在该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二审法院最终未支持战圣公司的主张对龙驹公司而言虽然本案胜诉了但笔者建议企业还是要最大可能地爱护消费者让消费者在第一时间知晓企业的商标布局也知晓企业的产品从非酒类扩张至酒类时企业产品战略的变化对企业而言培育消费者和呵护消费者都尤为重要对战圣公司而言商标购买的主要目的是作用于产品并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受让商标时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应有基本的了解受让后要积极实现商标的功能让商标在产品中产生价值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