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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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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孤灯 上传于:2024-06-30
中级保险讲义 1. 风险的一般定义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风险单位就是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损失范围。   2. 风险单位的特点:独立性和同分布。两辆车在公路上行使,互相不影响,体现独立性;随着投保数量的增多,期望值和真实值越接近,有利于公司的平稳经营。   3. 风险的衡量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损失频率的衡量主要考虑:风险单位数,损失的形态,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信损失、年度预期损失、考虑风险防护设施的损失程度的衡量、年度最大可信损失。   4. 风险管理不应和保险混淆,风险管理着重识别和衡量纯粹风险,但不排除投机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中的保险主要是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讲怎样购买保险。   5. 保险的含义: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6. 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众多独立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7. 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是存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8. 保险的基本类别: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承保的风险划分:单一和综合保险;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按保险的实施划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9.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10.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重要,重要的是发生损失进行理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11.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了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12.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上的利益;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   13.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对财产享有物权;享有债权;负有的法律责任,承租等;   14.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5.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继承、转让、破产。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7.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询问告知的范围;理论基础是诚信说、担保说、危险估计说。   18. 告知的义务人:仅规定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为同一人,则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如实告知不得以书面告知为限。   19. 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义务活动中应该知道的情况;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20.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1.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违反:出现事故前,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后,不赔偿,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过失违反:关键是和保费提高的关系,出现事故以前,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前没有解除合同,可以赔偿,如果影响严重就不赔,可以退还保费。   22.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人身保险年龄两年。   23.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4. 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25.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6. 损失补偿的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7.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构成要件:必须是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已经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物上代位的形式:全损和委付。   28.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按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9. 近因原则: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连续多原因、间断多原因。   30.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大小关系区分。   31.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性原则。   32. 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承诺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33.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   34.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   35.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   36. 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   37. 投保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38. 通知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9.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40. 索赔人:三种情况:没有受益人,保险人是保险金的请求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41. 10日以内给付保险金,60日以内对材料齐全的答复;不赔也要答复。   42. 保险人的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43.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44. 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45. 法定解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的。   46. 解除合同的后果:投保人解除的:储蓄性合同应该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费等;   47. 保险人解除合同,一般不允许。除45上述情况以外。   48. 无效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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