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主机租用业务服务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满足甲方关于主机租用业务方面的需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说明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一:《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三:《用户资料报备表》、附件四:《数据业务开通确认单》。合同正文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合同,所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二、合同项目
合同项目
主机租用
网络接入类型
主机租用数量及类型
端口IP数量
服务器占用网络带宽资源
总费用
机房地址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备注
本合同计费时间以附件四:《数据业务开通确认单》为准,请认真填写各项。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所列服务器托管费用:
(1)自本协议签订起每月 日前付清当月月租费。
(2)自本协议签订起每季第一个月 日前付清当季月租费。
(3)自本协议签订起每半年第一个月 日前付清半年月租费。
(4)自本协议签订起每年第一个月 日前付清当年月租费
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乙方开户银行帐号: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阅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并严格遵守合同附件一:《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条款。甲方在租用乙方服务器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乙方将立即停止甲方服务,并且乙方不退还给甲方任何款项,情节严重者,乙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主机租用业务自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按《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到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用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4、甲方长期受到大流量的针对性的恶意攻击和病毒感染且无法解决,由此所引起对乙方其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须承担责任。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人员(不论其是否已经离开甲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人员如需出入托管主机机房维护主机,需要甲方负责人员及公司出具相关证明,乙方工作人员方允许进入,甲方人员需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机房管理规定。
7、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费用。
9、甲方不得向第三方发送有害国家的信息,如发现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
10、甲方不得转租乙方提供的机位、带宽、机柜以及IP等资源,保证合约内提供的所有服务最终使用者为甲方本身,如违反此规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11、如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者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12、甲方负责对甲方软件进行维护管理,加强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甲方应定期备份设备中的相关数据及资料,若由于硬盘损害或者其它硬件问题导致的数据丢失及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13、未经过乙方书面许可,不论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和数量多少,甲方不得利用从乙方租用的电路传送VOIP等语音通信或经营各类公众电信业务, 不得将自己租用的电路转租、转接或分割后转租、转接给其他用户。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乃至终止本协议提供的电信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机架安放托管主机,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正式为甲方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2)提供高速、可靠的因特网连接。即保障网络参数设置正确的计算机可通过局域网访问因特网。
(3)保证电源供应正常。
(4)保证甲方服务器主机在托管期间的设备安全。
(5)乙方提供7*24小时 IDC机房维护人员支持服务。如服务器出现宕机等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在1小时内作出响应。
(6)乙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
(7)无限次免费重装系统及常用软件的安装。
(8)乙方免费提供服务器网络设置。
(9)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保证。乙方技术人员24小时可以联系上,提供如QQ等在线服务和电话服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服务咨询,初装工作受理,服务变更受理及工作情况汇报,投拆受理,缴费咨询及办理一系列工作。技术支持工程师向甲方提供紧急情况通知、用户授权下的服务断电/重启操作。
2、在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乙方有权对甲方所租用主机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3、乙方承诺不泄露甲方存放在该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对于服务器内部数据的操作须 经过甲方的同意。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数据以及密码等信息丢失,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4、因甲方的系统运行影响到电信公网的正常运行及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乙方有权在通知用户后,暂停或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在危及电信公网运行安全情况时,乙方按照合同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或终止甲方托管主机的运行。
5、因甲方受到超过100M以上流量的恶意攻击和病毒,乙方为了保护甲方及其他网络使用用户的安全性,有权暂时将甲方网络断开,待乙方查明原由并使甲方网络使用恢复正常后,方予以开通,或可以根据甲方的需要,把机器调配到机房的硬防区。
6、因甲方要求为其拆机箱,对硬件配置进行改动时发生硬件损坏;以及甲方服务器在乙方机房期间发生的硬件损坏,经鉴定非人为蓄意破坏,乙方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7、如因机房改造骨干传输系统升级、割接等工作而必须使甲方服务中断,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8、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将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存放在所托管主机上的不对外公开的数据和帐户信息泄露第三者,国家公安机关因涉及案件情况除外。
9、除非双方人员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国际互联网上的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访问速度下降,均属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和线路的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亦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违约与赔偿责任
1、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政府行为、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3)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限因此而顺延。
(4)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双方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向违约方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Ⅵ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暂停或中止服务,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不退回甲方所交纳的费用,并且甲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本协议金额未履行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4、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甲方延迟支付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费用,除应交欠款外,乙方可按每日百分之三的比例收取预期违约金。甲方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超过15日后仍未付款,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的服务,直至甲方付清所有的费用为止。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件一:《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接入互联网的用户必须认真阅读此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互联网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并同意向广东电信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用户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件、广告电影电视节目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保证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且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应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器备案手续。
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应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如用户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协议期间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用户应在领到新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XX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XX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由此给XX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们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
五、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在使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