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 产权交易所受让的 市房产提供房地产权证过户于续办理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办妥上述委托事项止。
第三条 预收权证过户费用和办证服务费
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办证服务费平 元和预收权证过户费,其中收取的预收权证过户费 元整,合计人民币 元 。收权证过广费用是用来缴纳本次过户手续涉及的全部税、费(预收权证过户费用多退少补)。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全过程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办理上述业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证件、证明及相应文件的签章,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本次过户手续涉及的全部税、费(预收权证过户费用多退少补)和办证服务费。若因甲方未及时配合或提供所需材料或缴纳税、费和办证服务费所造成各种手续延期办理或中断办理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2、采用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的,甲方逾期支付小证服务费和预收权证过户费用(成交价 %)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办证服务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清成交价款的,甲方逾期支付办证服务费和预收权证过户费用(成交价 %)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天支付乙方按逾期额 %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