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加强本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消防事故(包括起火事件,下同),明确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保障公司生产顺利进行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防火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 职责
4.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各车间经理和各车间责任人分别对本部门和本车间的防火安全负责。
4.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4.3.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3.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3.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防火安委会的职责:
4.4.1处理本厂防火安全工作。
4.4.2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5各车间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委会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委会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7消防队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
5 管理程序
5.1消防设施
5.1.1在工厂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工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等场所设置消防设施。
5.1.2工厂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5.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安队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5.1.4每月检查一次,保持完整好用。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5.1.5凡是专用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5.1.6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只能用于灭火及正常消防训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埋压、圈占,严禁私自用于非灭火工作,更不得随意损失(包括铅封不能摘除),否则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理,并照价赔偿。
5.2灭火器
5.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保安队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灌装,并对每一处灭火器安装点进行挂牌标识。
5.2.2灭火器的使用
5.2.2.1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5.2.2.2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安全办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5.2.4灭火器的报废
5.2.4.1安全主任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5.2.4.2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5.3检查巡逻
5.3.1保安队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5.3.2各车间应该进行防火安全日常检查,详细见(每日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5.3.3各车间交接班时即交接生产,又交接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5.4宣传教育
5.4.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工作检查,要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要对员工进行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消防队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5.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4.4搞好宣传工作,定期出版宣传板报,努力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形成一种“人人讲防火,处处讲防火”的良好风气。
5.5电工作业
5.5.1对电工进行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及消防知识教育,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试,并取得专业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有关工作,不准无证上岗。
5.5.2凡需使用一个月以上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要按规定敷设,不准使用临时线路,需设临时线路者,必须经过厂部审批,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对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5.5.3电气线路的安全载流量必须与负载电流量相适应,新装的电线必须测量其绝缘强度,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电线应定期检查是否松动和局部过热等现象;一切电气设备、拖板、开关、插头、插座损坏或不安全应用及时更换或维修。
5.5.4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保养,清除内部的积尘和蜘蛛网、杂物等,配电箱、开关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5.6临时动火作业的规定
5.6.1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申报或批准,不准在厂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5.6.2任何部门或个人如因工作需要在工厂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向安全主管部门申报,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得到相应防火责任人批准。其审批程序如下表:
审批完毕到厂部领取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悬挂在作业场所,作业完毕后交回厂部。
5.6.3临时动火作业期限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作业时间时应办理延期手续,总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天。
5.6.4动火作业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5.6.4.1“八不”: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凡盛装过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