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财政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
会保险缴费) ,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
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
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
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
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
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
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等) 。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 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 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
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 1035. 12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 774 亿元。从这个角度看,
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宽容”角色,那么
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宣宁”的义
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第二,社会保险费与政府一般税收收入可以相互替代,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时应当统
筹考虑二者的负担。 政府的社会保障计划既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社会救
助、普遍津贴等形式。在社会保险形式下,由于单独征收了社会保险费,所以政府可以腾
出更多的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其它社会经济事业;而在社会救助和普遍津贴形式下,由于政
府完全要用一般税收收入为这类社会保障计划筹资,所以一般税收的负担就会加重。在现
实中, 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和一般税收的负担往往是通盘考虑的,在总体负担大致相同
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与一般税的负担往往是此消彼长的。例如,2005 年,宏观税负(各
项税收占 GDP 的比重)英国为 29. 62%,奥地利为 27. 29%,德国为 22. 18%;而三国的社会保
险费占 GDP 的比重分别为 8.53%、16. 07%、17. 72%6.
第三,社会保险费构成劳动力税收负担的一部分。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分为劳动力、
资本和消费, 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将总税负在各个税基之间进行合理分布。社会保
险费与工资、薪金所得税一样都是对劳动力课征的税收,所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要与
工资薪金所得税进行协调,而且还要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协调。例如,欧
洲国家由于人口老化程度较高,养老金等社会保险津贴的支付比较慷慨,所以社会保险的
缴费率也相当高,有的国家仅雇主的缴费率就已经超过了 30%,有的甚至高达 40%. 这种状
况造成了欧洲国家劳动力的税负善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