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在我国针对于无主财产,原则上归国家所有。所以,D项正确。
A项:薛某是义务人,本案中的受害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因此并非没有对应权利人,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问题。所以,A项错误。
BC项:根据2005年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并无不当,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又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因此,交警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不属于不当得利,并无需退还。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D
解析:本案中张某支付给李某的10万元应当作为自愿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约定应当是合法的。在性质上应当解释为一种附条件赠与。由于收养关系已经成立,赠与的财产也已经交付,该赠与已经生效。然而,由于李某在收养一年以后就提出了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不能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其收养义务。李某保有该笔财产,已无正当依据,应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张某同意解除,小张目前7岁,符合收养法规定。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尽管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收养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该协议只是收养成立的条件,在性质上并不是民事合同,因此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尽管张某与李某之间达成了协议,但张某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无效的。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张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由养父母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不应当赔偿该1万元。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BCD项: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未要求必须在格式条款所在处签字表示认同,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但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法定代表人作为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