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提交和审核材料内容
文件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资质许可: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
三、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
资质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师不少于3人;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