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一、木工棚防火须知1. 木工棚内严禁吸烟。2. 木工棚内严禁动用明火。3. 木工棚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4. 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5. 下班前必须将木屑、刨花、零星木块清除干净。6. 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7. 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二、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2. 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 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4. 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5. 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6. 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7. 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8.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9.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10.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11. 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4.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9.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 各种受压设备;(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 小型油箱等容器;(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