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产品委托合作协议
协议号:
甲方(组团社):
地 址:
营业执照号码:
质量监督电话:
乙方(接团社):
为适应旅游业发展的社会需要,扩大双方的业务合作,更好的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的经营规定,就双方互为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操作规程达成共识并签订此协议。
资质的确认及遵循的原则
双方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社资格;双方应相互提供资质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旅行社责任保险复印件)以及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操作业务的确认印签章和指定业务人员签字的样式。
甲乙双方互为代理对方自主采购、设计、操作的优势出境游产品。
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双方对旅游产品、接待服务达成以下共识:
接受委托的旅游服务项目及标准为: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独立包团团队或散客拼团的确认行程表。甲乙双方应对行程表所列事项逐一核实,如未提出异议,以甲乙双方在行程表上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出境游产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产品中有特殊性的地方应做出明确提示。
行程表上安排的各项旅游活动和服务项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规定。
组团接待流程及要求:
组团方在接受散客或团队报名之前应先与接待方电话确认定座,并尽快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将有效订单(加盖公司或有效部门章的接待计划或委托书)传真给接待方,接待方收到传真后应与组团方电话核对,并于8小时内以书面传真确认,非常规的单团报价时间双方协商。同时作出相应的费用报价单,组团方应在核对无误后加盖双方认定的印章,予以书面确认。
接待方按照组团方的接待计划操作,提供各项达标服务;接待方操作人员及接待方委派的导游人员不可以调整接待标准、随意更改日程或增减游览景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行程,接待方需征得组团方书面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接待方负责。
接待方应在团队或散客出发前2-3天向组团方确认团队出发计划,计划包括:团队行程、团号、人数、接待标准、领队姓名联络方式、境外接待社名称及联络方式、操作人员紧急联络方式、特殊要求等,双方业务经办人、负责人均署名并签注日期,加盖双方确认的印章后确认,否则组团方财务可拒绝付款。接待方应当保证在团队或散客出发前一天告知旅游目的地酒店的名称(特殊情况几个国家联游长线也要在团队或散客抵达旅游目的地前两天通过领队告知客人)。
如果组团方发生临时人数变更或订单取消的情况,应先与接待方电话沟通确认,后以书面传真方式确认,对产生的相应损失,接待方应尽可能降低损失,对于实际产生的损失,按照责任分别承担。
团队行程结束前一天由接待方组织游客填写《旅客征求意见表》,如果游客对该段行程满意则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如果游客不满意,接待方应在境外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让游客满意。如因接待方原因引起顾客回到驻地投诉所产生等相关后果由接待方负责。
组团方责任与义务
组团方负责宣传、招揽及组织出境旅游的客源,组团方业务人员应该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熟悉接待方的旅游产品和业务操作程序;
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向旅游者提供有效的旅游产品资料,并为其选择旅游产品提供咨询;
组团方有义务告知旅游者关于接待方的实际情况,并征得旅游者同意;
组团方在销售接待方推出的旅游产品,应向客人详细介绍旅游线路及相关内容,并向旅游者说明所报价格的限制条件。如有不清楚之处或遇客人有特殊要求时,组团方需询问接待方后方作回答,并传真确认;如为组团方在代理接待方产品时未能如实告知客人各项接待服务及标准导致的客人投诉由组团方自行承担。
组团方应向接待方明确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组团方负责查验旅游者的旅游证件(护照)、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效证件和所需资料交给接待方;
组团方负责向旅游者说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出境游有关的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组团方必须保证所组织的客源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随团进出,不发生离团或滞留不归现象。否则,接待方有权要求组团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视按照双方签订的归国担保协议上的数额为准);
组团方负责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组团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中的规定,在出团前与接待方确认所有游览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细节,并在合同中标识清楚;组团方应在合同中说明独立包团或拼团情况,以及提示旅游者应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等事宜、一切规定需要与客人明示的内容。
接待方责任与义务
接待方负责安排、落实组团方委托的旅游者赴境外旅游的计划接待,接待方应保证提供有利于组团方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和价格。接待方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组团方提供旅游线路及其相应服务、报价、出团计划书、注意事项等;
接待方在安排出境旅游团队时,必须与境内外合法的、信誉好的境内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境内外接待社按照《旅游行程表》约定的内容安排旅游活动,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
接待方应当按照与组团方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组团方应承担的责任除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接待方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情况下,接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接待服务中,接待方应严格按照提供的最终确认《旅游行程表》或《出团通知书》的标准提供接待服务,不得单方面更改服务标准。在接待方接待服务中,如果未经游客书面认可的条件下,出现导游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更改服务标准,增加购物点、欺骗强迫客人购物及自费项目、更改及增减景点等行为,接待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协商、裁决或判决给予赔偿。
由于接待方及接待方委派的领队操作失职、失误等原因造成游客投诉,接待方全权负责赔偿和解决投诉,尽量做到不把投诉带回组团方。如接待方不能妥善处理客人投诉导致客人对组团方的投诉而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接待方除赔偿因客人投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接待方还需支付组团方总团款的5%违约赔偿金。
根据团队情况,双方可以互相商借持有领队证的领队带团,所派领队应符合领队的素质要求和服务要求,对旅游者必须一视同仁、尽心尽职。如旅游者投诉领队,经查实确系领队责任,将追究领队责任并要求派出方旅行社先行赔偿。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双方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结算团款要求:
团队出发前组团方必须按行程表中确认的团款及其结算支付方式付清所有费用给接待方。接待方在出团前五天将团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组团方应在收到后一天内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回传给接待方;并在出发前两天结清所有团款,在所有业务全款支付完毕后,接待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