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XX 建设项目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设计人: 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XX 建设项目 室内装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 项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费率
元/㎡
设计费
(元)
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1
XX 建设项目室内设计
框架
方案、施工图
170000
总计
170000
说
明
设计人承担设计内容:XX 建设项目室内设计、电气设计、室外活动设施设计。
2.施工图设计应以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若有重大变更,设计周期及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条件
1
本合同生效当日内
当发包人将应向设计人支付的设计费以及提交的资料时间延期时,设计人有权将应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的日期顺延。
2
设计任务书一套
1
本合同生效当日内
3
经发包人签字确认方案图
1
开始施工图设计当日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8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案设计,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同意按条件图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的通知后15日内提交施工图。
1.当发包人将应向设计人支付的设计费以及提交的资料时间延期时,设计人有权将应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的日期顺延。
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包括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求提供的设计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本表所列资料。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包干定价: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80%
¥136000.00
方案确定后十五日内
第二次付费
20%
¥34000.00
工程在审计机关出具验收报告十五日内支付
说明: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发包人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现行规定年限。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