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