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目 录
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四条 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第五条 考生发现试题本、答题卡分发错误,试题本、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六条 在答题前,考生必须对照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图案”选定答题卡中与其一致的图案,并用2B铅笔填涂相应信息点;答客观试题时,务必使用2B铅笔对准题号填涂相应信息点;答主观试题时,务必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第九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件问题
1. 准考证丢失,需要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准考证或准考证丢失证明;
2. 身份证丢失,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证明;
3. 准考证上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时,需要请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二、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的填写、填涂方法
答题卡包括非答题部分和答题部分
1. 非答题部份的填写、填涂方法
非答题部分包括姓名、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四部分。
姓名栏目:必须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姓名栏目中工整地书写本人姓名。
准考证号:必须先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准考证号码栏目中书写阿拉伯数字,然后再用2B铅笔填涂数字下方的对应数码信息点。
报考级别:正确选择本次考试的报考级别,然后用2B铅笔在右方的信息点上填涂报考级别(中级或初级)。
考试科目:指本次考试的当堂考试科目(不是报考的全部科目),用2B铅笔填涂当堂考试科目相应的一个信息点。
注意!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的每一位信息点都要正确填涂,不可缺项。
上述信息点填涂的正确与否,将影响考试成绩的录入,如若涂错,答题卡上的成绩将不能录入到成绩库中,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2. 答题部分的填涂方法
答题部分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三部分。答题时根据试卷的题号,找到答题卡上对应的题号,并选择你认为正确的答案代码填涂。
单选题在A、B、C、D四个选择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考生只能选择一项答案填涂代码,若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按答错处理。
多选题在A、B、C、D四个选择项中,可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答案填涂代码。
判断题有两项选择—[√]和[×],考生认为“对”将[√]涂黑;认为“错”的将[×]涂黑;如果考生对[√]和[×]都不填涂则不得分;[√]和[×]选择错误的倒扣分。
3. 信息卡涂写质量的要求
信息卡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最终是由读卡机识别涂点后快速输入计算机的。怎样涂写信息卡才能保证读卡机准确识别呢?总结起来可用“准”、“深”、“满”、“匀”、“净”五个字概括。
准:把涂写项找准、填涂准。
深:填涂时要用2B铅笔把选择项涂黑。涂黑的深度以覆盖住底色符号为准。
满:每个涂点都用彩色框标明了填涂边界,要求考生将边界框内涂满,涂点要顶着框的两头。
匀:考生在填涂时,不可有粗有细、有浅有深,应均匀填涂。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纸的填写方法
第一步,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将答题纸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座次号等项目工整地填写在指定栏目内;
第二步,仔细核对上述各项是否正确填写;
第三步,找准每一试题的题号,并在指定的答题空白处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该试题的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