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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实习报告盗窃案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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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往你啊中意你啊 上传于:2024-05-29
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实习总结报告 检察院实习盗窃案案例分析 院系名称: 网络学院 专 业: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学 号: 20190101 指导老师: 指导教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2X年03月16日 引言 在道外检察院实习的一个月中,确实学习了很多,一方面通过司法实践对以往学习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更是提高了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了自己对社会知识的认知能力,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跟着带着我的姐姐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起诉书、公诉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开庭审判等等。不仅仅有关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有关内容,更多的是通过一桩桩真实的案件对以往课堂法学理论知识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的深度思考和感悟。 在检察院真正的办案过程中,接触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盗窃案。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案的不断修正和修订,更多的盗窃的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这就对检察机关的在法律基础知识上的要求更高,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案例分析 该案件是在检察院实习时检察官们正在办理的一个盗窃案,引用做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杨某1980年5月16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82年5月25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84年9月22日因惯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0年7月5日,因掏窃被哈尔滨市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10月19日,因抢劫罪被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六个月,2011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3年8月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4年4月10日7点50分许,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早市,趁被害人王某买货不注意,将王某右侧衣兜内人民币100元盗走,犯罪嫌疑人杨某欲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王某。 分析结论 3.1需要分析的问题: 3.1.1杨某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盗窃罪及原因。 3.1.2按照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杨某给出量刑建议。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杨某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犯罪数额达到标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事实,犯罪主体、客体、对象、因果关系明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刑事责任。 同时因为其有因盗窃、掏窃而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经历,且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 3.3 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犯罪嫌疑人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应当从重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应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量刑起点比较合适。 因其具有以下情节:供认有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人民币100元;系累犯;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3.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气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人移送人民法院。 3.5 认定证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本案的证据分别清楚的印证了案件的具体经过,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杨某盗窃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以及杨某供述予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符合事实;被盗赃物及物证照片、价格鉴定书证实其犯罪事实。综上本案杨某案件已经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案证据体系是可以得出唯一排他性的结论。 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道外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公共场所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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