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明书的补办
凡学士学位证书丢失、损坏等情况均可到学位办公室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的程序
学生本人提交学士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学位办公室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经核实后学位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为学生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
学位办公室将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的有关材料存档。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