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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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9-09 11:03:35 浏览:1473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工作, 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8〕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医保规定)是广东省政府及学校为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第三条 学生医保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学生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校门诊部对学生医保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批。
第六条 报销学生医保费用的“收费收据”包括“普通门(急)诊收费收据”。
第二章 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范围
学校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学生医保:
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普通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推进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 决定学校门诊部上报的有关执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 解释本规定。
第八条 学校门诊部(以下简称校门诊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批在广州市就诊的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报销的申请;
(二) 审核普通门(急)诊报销资料及票据;
(三)审批学生外出(包括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单项收费200元以内,门诊当天收费总金额300元以内的医疗费报销申请。
第九条 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可以提出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意见。
第十条 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指定慢性病(门慢)、门诊特定项目(门特)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从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对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从居民保险基金按60元/人·年的标准,向大学限额支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进行统筹使用。
第四章 校外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 学生医保实行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下列医院为校外定点医院:
(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二路)
(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长堤路)
(三)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路)
(四)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路)
(五)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北路)
(六)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多宝路)
(七)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场路)
(八)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二沙岛分院、大学城中心医院)
(九)广州军区总医院(流花路)
(十)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原工人医院)(靖海路)
(十一)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昌岗东路)
(十二)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十三)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东风东路)
(十四)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东风中路)
(十五)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先烈路)
(十六) 广州市传染病医院(东风东路)
(十七) 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医院)(麓景路)
(十八) 正骨医院(东风中路)
(十九) 南方医院(广州大道北1023号)
(二十) 广州市儿童医院(限14岁以下,人民中路)
(二十一)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广园西路)
(二十二)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人民中路)
(二十三) 华侨医院(黄埔大道西)
(二十四) 大学城内各大学医疗机构
第五章 转诊和市外就诊
第十三条 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校门诊部就诊。转诊当天有效,慢性病转诊不得超过7天,否则,需重新转诊。
第十四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者,必须经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可记录在病历上),紧急情况可以先向门诊部医生电话报告(急诊电话:南校区门诊39328120,北校区门诊36206729)。
第十五条 家住校外的享受医保待遇学生因患急性病,可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报销医疗费时需有急诊手续证明和病历,并经校门诊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在广州市外普通门(急)诊就诊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药费单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校门诊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一) 在市外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患急性病;
(二) 享受医保待遇的学生寒暑假外出期间患急性病;
(三) 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到广州市外医院治疗者。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
第十七条 享受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如下:
(一) 属于《广州市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及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医保范围”);
(二) 经申请并由校门诊部审批同意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 经校门诊部审核同意,学生外出就诊发生的医疗费,单项收费限额200元/天,总收费限额300元/天;
第十八条 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门诊医疗费报销,必须带齐居民医保卡、校门诊部病历、外诊病历及票据,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 在校门诊部就诊,学生自负10%;经同意在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药费学生自负20%,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自负50%。
第十九条 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未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医或急诊的学生门诊药费自负50%,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自负70%;
(二) 在合资医院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治疗,超出国内正常收费标准部分的费用自负。其余按非定点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学生在非寒暑假期间,患病需在外地治疗,应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药费报销50%,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报销30%。
第二十条 纳入市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高血压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急诊留观等属于门慢、门特范围内的疾病,学校在每年五月下旬,根据统筹经费的节余情况,对家庭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贴性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大型医用仪器检查,因病情必须使用在规定范围内的大型医用仪器检查,检查费用200元以上,需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急诊抢救除外),报销50%;手续不齐就诊发生的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4月、6月为市医保局医疗经费划拨月,医疗费发票尽量在当月结清,上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