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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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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醉 上传于:2024-08-29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第九条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第十条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第十三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第十四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第十六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第十七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第十八条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回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九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第二十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送上交所备案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本页为签署页适用自然人和机构签署地上海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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