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时候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5条。
例:
连某是上海某实业公司员工,2005年1月被公司派往无锡的一家连锁超市负责公司产品促销,2005年6月30日,连某在超市搬运货物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
连某治疗期间,公司告知已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按照半年一次的方式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2006年12月26日,连某才知道单位并未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故于2007年1月9日向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局于同日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连某不服,认为公司欺骗说已申请了工伤认定,而自己在工伤期间活动严重受限,自己身边也无亲属为其办理工伤申请,所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有正当理由,属时效中止,遂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南汇劳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南汇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连某的诉讼请求。连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区劳动局在诉讼中,未提交询问、核实连某逾期申请工伤认定有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的证据材料。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时工伤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应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连女士迟延申请实属事出有因,但劳动部门对该情况未作审查,即以超过时效为由,对连女士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事实不清。于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区劳动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劳动局重新对连某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定义务;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企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企业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