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时候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5条。
例:
连某是上海某实业公司员工,2005年1月被公司派往无锡的一家连锁超市负责公司产品促销,2005年6月30日,连某在超市搬运货物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
连某治疗期间,公司告知已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按照半年一次的方式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2006年12月26日,连某才知道单位并未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故于2007年1月9日向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局于同日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连某不服,认为公司欺骗说已申请了工伤认定,而自己